[摘要]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,1958年,我国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。这一制度旨在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,通过企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,为职工提供
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
1958年,我国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。这一制度旨在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,通过企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,为职工提供稳定的养老保障。该制度明确划分了国家、企业和个人三方的责任,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。这一制度的实施,对于维护社会稳定、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它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职工权益的重视,也为后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。
关于1958年出生的人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,2018年的信息如下:
1. 一般情况:男性满60周岁,女工人满50周岁,女干部满55周岁。
2. 特殊工种: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,如井下、高空、高温、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,可以提前5年退休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特殊工种,对于其他工种并不适用。
3. 病退: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,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,根据本人申请,也可以提前退休。
此外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(国发【1978】104号)规定,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:
1. 男性年满60周岁,女性年满50周岁,连续工龄满10年的。
2. 从事井下、高空、高温、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,男年满55周岁、女年满45周岁,连续工龄满10年的。
3. 男年满50周岁,女年满45周岁,连续工龄满10年,由医院证明,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。
请注意,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。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,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。
1958年,中国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。这一年,国务院发布了《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和《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》,这两个办法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始实施。
在1958年,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:
1. 单位负责养老: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,个人不承担养老费用。这一时期,中国实行的是“单位保险”制度,即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负责缴纳,员工无需缴纳。
2. 固定工制度:在这一时期,中国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,即员工一旦被雇佣,就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,直到退休。
3. 等级工资制度:养老保险的支付标准与员工的工资等级挂钩,工资越高,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。
4. 国家补助: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的员工,如井下矿工、高温作业人员等,国家会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补助。
然而,由于历史原因和当时的经济条件,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,如覆盖面窄、保障水平低、制度不健全等。
总的来说,1958年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起点,为后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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